(2015)瑞民二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巧英、刘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巧英,刘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175号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华,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文刚,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系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兰巧英,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告刘瑞平,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系被告兰巧英之夫。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与被告兰巧英、刘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信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文刚、被告兰巧英、刘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信社诉称:2011年7月27日,被告兰巧英、刘瑞平以经营服装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本金20000元,月利率9.2933‰,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7月26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0日,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截至2150年4月21日,所欠利息4455.8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兰巧英、刘瑞平辩称:二被告对原告诉状所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尚欠多少利息记不清楚了,应以借款合同约定及原告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二被告现无偿还该笔贷款及相应利息的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被告兰巧英、刘瑞平以经营服装销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农信社借款。同日,被告兰巧英、刘瑞平与原告农信社签订了一份《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服装;按月利率9.2933‰计算利息,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还约定借款人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如未批准展期或未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利息。”2011年7月27日,被告兰巧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捺印后,原告农信社当即向被告兰巧英、刘瑞平发放了贷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到达后,原告农信社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2014年9月10日向被告兰巧英、刘瑞平出具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兰巧英、刘瑞平仍未按约归还贷款,也未申请展期,尚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兰巧英、刘瑞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二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农信社与被告兰巧英、刘瑞平签订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兰巧英、刘瑞平收到原告农信社提供的贷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农信社请求被告兰巧英、刘瑞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巧英、刘瑞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兰巧英、刘瑞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英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远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