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艳、杨时荣与杨时荣、张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杨时荣,张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曹艳。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时荣。被告:张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诉被告杨时荣、张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艳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