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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艳、杨时荣与杨时荣、张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杨时荣,张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曹艳。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时荣。被告:张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诉被告杨时荣、张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艳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