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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平海与谢同月、赵益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海,谢同月,赵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平海,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谢同月,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赵益秀,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同月、赵益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同月、赵益秀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平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同月、赵益秀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襄安路城西派出所东侧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无城区字第004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子英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