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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国平与方振朝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平,方振朝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石国平。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振朝。委托代理人郝明勋,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平诉被告方振朝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国平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