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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棉英与宋万令抚养费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棉英,宋万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彭棉英,女,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明水铁道北路。被执行人宋万令,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棉英与被执行人宋万令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万令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中,且欠债较多,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