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培君与满友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君,满友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君,居民。被执行人满友存,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友存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亭区支行62×××73帐户内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