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美洪与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陈美洪,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住址: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胜南路224号。法定代表人郑宗保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洪与被告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千九百元,由原告陈美洪负担。审判长张世伟代理审判员王国梁人民陪审员吴志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