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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