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煜与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汤海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煜,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汤海磊,汤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郑煜。被告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1010。法定代表人汤海磊。被告汤海磊。现下落不明。被告汤渭华。现下落不明。原告郑煜诉被告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由审判员唐宇英、人民陪审员韩福海、陆荷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煜诉称:他与汤海磊经朋友介绍认识,因汤海磊日常周转需要,他与麦纳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汤海磊与汤渭华对该1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他于2014年10月9日分别交付汤海磊3万元、2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汤海磊5万元。借款期限借款后麦纳公司未归还借款,汤海磊与汤渭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归还欠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被告麦纳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汤海磊未作答辩。被告汤渭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郑煜通过银行转账至汤海磊中国农业银行帐户3万元,同日郑煜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汤海磊中信银行帐户2万元。2014年10月10日郑煜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汤海磊中信银行帐户5万元。三次合计交付10万元。2014年10月10日郑煜作为出借人、麦纳公司作为借款人、汤海磊与汤渭华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麦纳公司向郑煜借款10万元,第一笔借款3万元于2014年10月9日汇入汤海磊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第二笔借款2万元于2014年10月9日汇入汤海磊中信银行帐户,第三笔借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汇入汤海磊中信银行帐户;借款期限15天,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借款于2014年10月25日一次性全款偿还;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均同意借款经由汤海磊的银行账号代收;汤海磊与汤渭华对麦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后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金,2014年11月24日郑煜与麦纳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郑煜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向麦纳公司提供借款,约定借期15天,现双方一致同意将款项续借,约定借款金额是10万元,借期15天,从从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9日,利息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还款方式是2014年12月10日一次性偿还本金,汤渭华、汤海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是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015年2月15日郑煜因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具状诉讼来院,要求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郑煜作为出借人、麦纳公司作为借款人、汤海磊与汤渭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014年10月9日郑煜交付麦纳公司5万元,2014年10月10日郑煜交付麦纳公司5万元,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交付才生效,故郑煜与麦纳公司间5万元的借贷关系于2014年10月10日即生效。郑煜作为出借人、麦纳公司作为借款人、汤海磊与汤渭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因郑煜在本案中未主张利息,故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理涉。麦纳公司经催要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汤海磊与汤渭华未履行保证义务是纠纷的起因,对此其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综上,郑煜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麦纳公司、汤海磊、汤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郑煜借款本金10万元。二、汤海磊、汤渭华对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向郑煜应付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郑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郑煜已预交),由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汤海磊、汤渭华负担(郑煜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江阴麦纳服饰有限公司、汤海磊、汤渭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郑煜。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成竹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