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乌海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宁夏贺兰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河南信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宁夏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静洪人民陪审员 何文志人民陪审员 汪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