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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乌海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宁夏贺兰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河南信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宁夏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静洪人民陪审员  何文志人民陪审员  汪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