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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建军诉被告刘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军,刘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蒋建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光辉,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文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健,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军与被告刘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军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蒋建军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