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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建苹,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女,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