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元利、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萝北县百货商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以下简称萝北县农行)。法定代表人许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萝北县百货商场。法定代表人王成海,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雨田,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百货商场员工,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以下简称鹤岗农行)。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元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德军,该银行职员。上诉人萝北县农行因与被上诉人萝北县百货商场、原审被告鹤岗农行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萝北县农行委托代理人吴慧,被上诉人萝北县百货商场委托代理人裴雨田、郑兴刚,原审被告鹤岗农行委托代理人崔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任 重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