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蒲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蒲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8号原告国网四川蒲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6号。法定代表人钟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街道办事处大湾社区。法定代表人邓克非,董事长。原告国网四川蒲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江供电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湾房地产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湾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江供电公司诉称,原告蒲江供电公司根据被告大湾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为其开户供电,户号:045581****,表号:4531****,用电地址:四川省蒲江县朝阳大道311号。原告为被告供电后,被告拖欠2012年9月至11月的电费及违约金合计168239.97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68239.97元。被告大湾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江供电公司与被告大湾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为其开户供电,户号:045581****,表号:4531****,用电地址:四川省蒲江县朝阳大道311号。原告为被告供电后,被告拖欠2012年9月至11月的电费168035.57及违约金203.4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导致原告提起诉讼。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所欠电费说明,电表,每月用电记录,限停电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后,被告应根据实际用电量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9月至11月的电费168035.57及违约金203.4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成都市大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国网四川蒲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168035.57及违约金203.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湾房地产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军审 判 员 李家斗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亭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