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茗与代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茗,代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茗,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德艳,女,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茗与被告代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