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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耿某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