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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诉被告四川省中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四川省中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法定代表人徐刚,组长。委托代理人郭树华,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中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诉被告四川省中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东联镇娃娃山村8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0元,已免交。审 判 长  李晓路人民陪审员  李荣康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