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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计生委申执秦生阳、张耀霞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生阳,张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被申请执行人秦生阳,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现住南召县云阳镇西坪**组,身份证号4129211976********。被申请执行人张耀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5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9211974********。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1日对秦生阳、张耀霞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1日对秦生阳、张耀霞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秦生阳、张耀霞夫妇婚后于2001年5月2日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12月31日生育二胎男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秦生阳社会抚养费20102元,征收当事人张耀霞社会抚养费201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1日对秦生阳、张耀霞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