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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颢与任星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冯颢,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任星俐,女,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颢与被告任星俐、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颢��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万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