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于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霍某某,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