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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于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霍某某,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