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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曾珍与罗加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曾珍,罗加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张曾珍,女,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兴,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罗加生,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平英,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天文台大厦23-4、5,组织机构代码77846284-7。负责人:晏青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黎明,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曾珍被告罗加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曾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曾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曾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46元,实际收取246元,由原告张曾珍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