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周艳茹申请执行田玉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茹,田玉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茹,女。被执行人田玉雷,男。申请执行人周艳茹与田玉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1816-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田玉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艳茹于2015年7月9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田玉雷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1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玉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周艳茹未能提供田玉雷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田玉雷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田玉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周艳茹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玉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艳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田玉雷新的财产线索,周艳茹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