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范建桥,性别:××,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清泉镇青云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81X。被执行人:王芬,性别:××,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清泉镇青云社区,公民身份号码:×××6629。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范建桥、王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8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