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欧世于与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渠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欧世于,男,生于1960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立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世于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680.00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和平街分理处账号为5100175633705150XXXX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健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