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谢必国与陈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必国,陈富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谢必国,男,生于1946年4月19日,汉族。被告陈富华,男,生于1983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受理谢必国诉与陈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必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必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谢必国负担。审判员 周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