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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少仙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仙,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90号原告:林少仙。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原告林少仙诉被告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苏梅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承诺半个月内归还,后被告经济恶化,虽被告徐苏梅为此出具欠条一份,但不能归还并有避债行为。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徐苏梅、黄贤法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徐苏梅利用民间借贷的形式吸取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少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林少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