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与胡珍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胡珍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2路26号。法定代表人木拉提·卡开,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孔令前,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胡珍如,女,汉族,1940年6月1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胡珍如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所涉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2014)阿行非诉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阿古丽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海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