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危明生与纪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明生,纪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危明生。被执行人纪光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纪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光华在2015年7月3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光华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光华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