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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材料款6371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