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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XX与被告杨XX、杨XX、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杨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曲XX,女,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XX与被告杨XX、杨XX、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曲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XX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