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XX与被告杨XX、杨XX、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杨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曲XX,女,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XX与被告杨XX、杨XX、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曲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XX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