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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林永春,该行科员。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7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7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海5100元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东昌审 判 员  王桂芳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