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钱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被执行人钱某,男,钱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补偿款5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所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四项调解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