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敬继明、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继明,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敬继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乐从沙滘居委会南村大沙田1号首层4-5号。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