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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丁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敏,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