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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清梅与王春荣、李宗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梅,王春荣,李宗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李清梅,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王春荣,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宗升,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梅与被告王春荣、李宗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清梅以双方已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梅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振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