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清梅与王春荣、李宗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梅,王春荣,李宗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李清梅,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被告王春荣,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宗升,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梅与被告王春荣、李宗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清梅以双方已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梅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振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