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基容��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容,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基容,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杨志群,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基容与被执行人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追加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