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玉霞与郭会来、陶淑艳、郭梦娇、刘秀峰、李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霞,郭会来,陶淑艳,郭梦娇,刘秀峰,李清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陈玉霞,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无业。被告郭会来,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陶淑艳,女,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郭梦娇,女,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被告刘秀峰,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清仁,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农民。原告陈玉霞诉被告郭会来、陶淑艳、郭梦娇、刘秀峰、李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23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陈玉霞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