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桂田与仇勋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田,仇勋炎,尹延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郭桂田,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家政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仇勋炎,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尹延木,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春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田与被告仇勋炎、尹延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郭桂田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桂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郭桂田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