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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俞力平与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力平,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俞力平。被执行人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顾卫。被执行人顾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24117元、执行费人民币8641元,合计人民币6327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顾卫、邵惠芳名下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系毛坯房,由本案首封;但该房屋设有抵押已进入执行阶段,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执行案号(2015)杭江执民字第1965号,申请标的为人民币744878.95元,执行费人民币98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顾卫、邵惠芬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雅乐府18幢1单元201室房产及北157A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