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灿辉与曹永华,何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灿辉,曹永华,何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60-3号原告:何灿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泳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华,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锦玲,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4元、财产保全费1871.52元,诉讼费合计2165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育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