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欧力村卫生室与被执行人王业景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桦郊乡欧力村卫生室,王业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欧力村卫生室。被执行人:王业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欧力村卫生室与被执行人王业景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