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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青诉被告张水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张某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青被告:张某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青诉被告张某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一半150元,由原告王某青承担。审判员  任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