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青诉被告张水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张某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青被告:张某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青诉被告张某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一半150元,由原告王某青承担。审判员 任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