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黄骅东昊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黄骅东昊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3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羿楠,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骅东昊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法定代表人:温广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兆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黄骅东昊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