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献兵与王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兵,王胜利,吴雷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吴献兵,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王胜利,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隆尧县人。被告吴雷邢,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吴献兵与被告王胜利、吴雷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