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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建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c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起诉人)陈建刚,男。上诉人陈建刚因诉许昌市公安局、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许昌县公安局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建刚上诉称,上诉人因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工作待遇问题,许昌市公安局等单位为信访稳控不让自己反映问题,并利用科技手段、设备、网络等对自己及自己家属进行人身侵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裁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本案上诉人起诉时未能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属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