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1479号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易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南顺,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友庚人民陪审员 苏小云人民陪审员 易普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