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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秀芳与周明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秀芳,周明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卢秀芳,女,193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周明四,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卢秀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明四驾驶的安徽省怀远县金路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4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明四驾驶的安徽省怀远县金路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