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跃清与被告袁达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跃清,袁达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曹跃清,男,1969年生,汉族,河津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赟,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达岭,男,45岁,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跃清与被告袁达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跃清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跃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曹跃清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