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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张甫、杨丽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张甫,杨丽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建军,1966年11月20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甫,1955年5月20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丽梅,1969你那2月28日,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张甫、杨丽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