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张甫、杨丽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张甫,杨丽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建军,1966年11月20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甫,1955年5月20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丽梅,1969你那2月28日,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张甫、杨丽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