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启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钢,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存款41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